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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证

根据《旅行社法》(第 334 章)第 4 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要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1. 向任何人提供乘坐任何交通工具旅行的权利
  2. 应任何人提供
    a.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前往的权利;
    b.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一个或多个地方的酒店或类似寄宿处所的住宿权;
  3. 购买或保留转售给某人乘坐任何交通工具的权
  4. 向任何其他人提供任何旅行(无论是否由该人组织) 
  5. 其他类似活动。

提供任何与旅行产品有关或包括旅行产品的销售或安排的所有活动。

处理时间(天) 30.00 Day(s)
服务费S$ 1,500
结算方式 One Time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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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证 S$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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